首页 /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申请、审查与决定第十条初审行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辖内集中接收代理支库业务申请材料的时间,相关公告发布时间不得晚于集中接收申请材料起始日前10日。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