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