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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