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和处理依据; (四)责令立即改正的具体内容; (五)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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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