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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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