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八条

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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