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计罚方式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