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计罚方式

第十七条

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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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