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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