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有下列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外汇局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境内开立外汇帐户; (二)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 (三)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 (四)擅自超出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最高金额、使用期限使用外汇帐户;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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