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