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三十八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如需关闭外汇帐户,应当在办理清户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金融机构关闭帐户的证明及《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债登记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送交外汇局,办理关闭帐户手续。 境内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属于外商投资者所有的或者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可以转移或者汇出;其余外汇应当全部结汇。 驻华机构关闭外汇帐户后,其外汇帐户余额可以转移或者汇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