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外汇帐户的监管

第三十六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帐户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申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手续; (二)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地外汇局申请,由开户地外汇局核发《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 (三)其他境内机构按照本规定开立的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凭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地外汇局备案,经开户地外汇局审核并加盖戳记后,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四)驻华机构应当分别向注册地和开户地外汇局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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