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三十四条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及费用,可以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合同直接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