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