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通过还贷专户偿还外债、外债转贷款本息及费用,应当持外债登记凭证、债权人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开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办理支付手续。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