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三十二条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本,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