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三十二条

境内机构可以根据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专户资本,不需经外汇局批准。 还贷专户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两期偿还本息总额,支出应当逐笔报外汇局审批。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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