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