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