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七)开立的外汇帐户,其收入为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买卖股票收入的外汇和境外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支出用于买卖股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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