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十一)、第二十条(二)开立的还贷专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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