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二十条

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二)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五)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 (六)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七)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八)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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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