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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