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第十六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应当按照《外汇帐户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规定的收支范围办理收付。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