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申请开户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外汇帐户的用途,规定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或者核定最高金额,并在《外汇帐户使用证》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中注明。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