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