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