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