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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