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