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前款中规定的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