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