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货币鉴别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货币鉴别
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