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货币鉴别

第九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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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