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发布)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