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拒绝受理收缴单位、被收缴人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鉴定假币的; (三)不当保管、截留或者私自处理假币,或者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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