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拒绝、阻挠、逃避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