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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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