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现金机具、人员培训、冠字号码以及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进行数据管理,并将相关数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