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假币鉴定

第二十三条

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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