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假币鉴定第二十三条鉴定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待鉴定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待鉴定货币送达鉴定单位。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