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假币鉴定

第二十一条

被收缴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鉴定单位提出书面鉴定申请。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 鉴定单位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鉴定后应当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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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