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二十条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假币收缴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