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二十条

被收缴人对收缴单位作出的有关收缴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直接监管该金融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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