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假币每月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假币解缴单位。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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