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假币收缴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