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假币收缴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 (一)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二)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四)被收缴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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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