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九条

文产专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不得用于纳入清理范围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相关支出,不得用于主题公园、仿古镇街等限制开发类或规范管理类项目或假借文旅名义的楼堂馆所、房地产、商业综合体、特色小镇等项目,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各地安排文产专项资金时,应同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项目进行核对,避免产生交叉重复。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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