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和中央宣传部应当根据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工作。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地区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按财政部和中央宣传部要求,汇总上报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规范使用文产专项。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文产专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中央宣传部、有关中央部门(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