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由有关中央部门(单位)按要求组织本部门(单位)的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商财政部按照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整体评价结果。

中央宣传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等有关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中文投基金二期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转移支付安排的文产专项,由省级党委宣传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本地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商财政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自评结果。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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