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第十条
文产专项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能相互调剂或补充,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相关资金。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
文产专项中央本级支出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能相互调剂或补充,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计划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相关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