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交 存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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