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交 存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