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交 存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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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