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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