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