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解释。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