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