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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