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