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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