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