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